为了沉静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犯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动(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保护公民、法东谈主等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起履行了《行政复议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章程,公民、法东谈主等行政相对方扞拒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动开云kaiyun,不错向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上司行政机关苦求行政复议(简称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如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认定事实阐明,把柄可信,适用依据正确,身手正当,内容适合的,决定保管;复议机关如觉得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如期限内履行;复议机关如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有'主要事实不清、把柄不及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背法定身手的’、'罕见或者阔绰权利的’、'具体行政行动彰着不当的’情形之一,决定打消、变更或者证据该具体行政行动犯法,决定打消或者证据该具体行政行动犯法的,不错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如期限内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
如复议机关经复议仅打消原具体行政行动,莫得责令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否对并吞事实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由于现行法律、行政轨则莫得明确章程,因此各界对此争议很大。
笔者觉得,行政复议机关仅打消原具体行政行动,行政机关可否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要视情况而定。如行政行动是基于行政相对方的苦求作出(如苦求政府信息公开等)或给予行政相对方权益(行政补偿或补偿、行政赏赐等)的,经复议机关打消后,行政机关不错再行作出行政行动;如行政行动是基于行政机关权利作出的赋予行政相对方义务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经复议机关打消后,行政机关不成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
笔者分析如下:
一.基于行政相对方的苦求作出或给予行政相对方权益的具体行政行动被行政复议打消后,行政相对方的苦求或权益尚未打消(或灭绝),行政机关不错依其苦求(或权益基础)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见最妙手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54号行政裁定书裁判不雅点]
二.基于行政机关权利作出的赋予行政相对方义务的行政行动,经复议机关打消后,行政机关再行作出行政行动有如下不当之处:1.不得当立法办法。行政行动被打消的原因主淌若犯法或不当,如打消后又再行作出,拒抗了《行政复议法》“为了沉静和纠正犯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动,保护公民、法东谈主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保险和监督行政机关照章支配权利”的立法办法;2.有悖“法无授权即不容”的基本精神。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不容。法律莫得章程在复议机关无责令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再行作出,因此,行政机关在此情形下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有悖“法无授权即不容”的基本精神;3.有悖“一事不二罚(处)”的基本原则。一事不二罚(处)是一项基本的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已作出了一次具体行政行动,此行政行动已被复议机关打消,如再行作出,有悖“一事不二罚(处)”的基本原则;4.粗鄙了行政复议的结尾性。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复议决定必须执行,除责令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情形外,行政复议决定是对行政机关实体权益的处理,特地于法院的终审判决,如再行作出行政行动则粗鄙了行政复议的结尾性,将堕入一个“作出行政行动——苦求复议——打消—— 又作出行政行动——又苦求复议——又打消……”月盈则食的怪圈,有损行政行动的严肃性;5.有悖“不容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章程:“行政复议机关在苦求东谈主的行政复议请求鸿沟内,不得作出对苦求东谈主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这便是行政复议不容不利变更的原则,是当代法治为口头复审身手而制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容不利变更”原则最径直的作用是,粗鄙覆没苦求东谈主“不敢告”的念念想记挂,从而确保复议身手不至于形同虚设。对于行政复议闭幕后,如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不仅将导致苦求东谈主但愿通过拿起行政复议保护我方权利的办法不成竣事,还有可能因为行政复议而给我方带来更为不利的法律效果,让苦求东谈主承担了更多本不该承担的复议风险。如斯一来,势必形成苦求东谈主甘心采选被动得意也不肯拿起行政复议的狼狈场面,从而导致行政复议轨制形同虚设。[参考廖月安、冯宝英所作《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能否加剧处罚以及增多行政处罚种类》 ]
本文征引判例: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最妙手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154号
再审苦求东谈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东谈主)张福来。
再审被苦求东谈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东谈主)国度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法定代表东谈主王军,局长。
再审苦求东谈办法福来因诉国度税务总局作出的税复决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一案,扞拒北京市高等东谈主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37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苦求再审。本院照章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代理审判员龙非、代理审判员周觅进入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闭幕。
再审苦求东谈办法福来依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章程,向本院苦求再审,请求:1.判令打消北京市高等东谈主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3756号行政判决;2.责令北京市高等东谈主民法院再行审理本案。其主要根由为:1.被诉复议决定作出之后至一审判决作出时,天津市国度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国税局)并莫得针对苦求东谈主的苦求再行作出修起。2.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具体行政行动存在该条第三项中之任何一种情况,复议机关即不错责令被苦求东谈主在一如期限内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而本案天津国税局的修起各项犯法情形均存在,被诉复议决定未责令被苦求东谈主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违背上述章程。3.被诉复议决定未征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具体款项,属于莫得任何法律依据,对苦求东谈主正当权益产生了推行影响。4.柏龙威私东谈主有限公司将其合手有的柏龙威(天津)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新加坡仁恒投资有限公司,两公司是否照章交纳多量税款影响要紧,天津国税局的信息公开修起可能遮掩了总计要紧逃税案件,被苦求东谈主应当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章程举行听证而未听证,一、二审法院仍然觉得其不违背法律章程,是袒护被苦求东谈主的不对法行动。5.本案法院照章应当判决打消被诉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苦求东谈主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经查,2013年10月28日,张福来向天津国税局提议政府信息公开苦求,苦求公开“新加坡投资方'柏龙威私东谈主有限公司’将其合手有的柏龙威(天津)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新加坡'仁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上股权转让交征税款的情况信息”。2013年11月22日,天津国税局作出《天津市国度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奉告书》(津国税告〔2013〕3号)(以下简称3号奉告书),奉告张福来:“经核实,柏龙威私东谈主有限公司2005年转让柏龙威(天津)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未发现涉税犯法行动。”张福来扞拒该奉告书,于2014年1月2日向国度税务总局苦求行政复议,请求证据3号奉告书不得当《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章程,侵扰张福来的知情权,并给予打消;责令天津国税局向张福来公开其苦求公开的信息。国度税务总局收到后,经宽限,于2014年4月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觉得:“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章程:'苦求内容不解确的,应当奉告苦求东谈主作出篡改、补充。’据此,政府信息公开苦求中,苦求东谈主苦求内容不解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照章奉告苦求东谈主作出篡改、补充。本案中,苦求东谈主苦求的内容是'股权转让交征税款的情况信息’,由于'股权转让交征税款的情况信息’不错包含多种干系信息,因此,苦求东谈主的政府信息公开苦求属于苦求内容不解确,被苦求东谈主应当照章奉告苦求东谈主进行篡改、补充。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章程:'属于公开鸿沟的,应当奉告苦求东谈主取得该政府信息的神气或阶梯’、'属于不予公开鸿沟的,应当奉告苦求东谈主并阐述根由’;第二十二条章程:'苦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然而粗鄙作分袂处理的,应当向苦求东谈主提供不错公开的信息内容。’据此,行政机关在未奉告苦求东谈主作出篡改、补充苦求内容的情况下,应当照章对苦求东谈主的苦求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修起。本案中,被苦求东谈主在《奉告书》中奉告苦求东谈主'经核实,柏龙威私东谈主有限公司2005年转让柏龙威(天津)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未发现涉税犯法行动’,莫得正面修起苦求东谈主的苦求,不得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干系章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章程”,被诉复议决定打消了3号奉告书。张福来扞拒被诉复议决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东谈主民法院拿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打消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国度税务总局对张福来的行政复议苦求再行进行处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东谈主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一中行初字第6743号一审判决,驳回了张福来的诉讼请求;张福来扞拒向北京市高等东谈主民法院提议上诉,北京市高等东谈主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3756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管一审判决。
本院觉得:本案苦求东谈主的苦求根由主要聚积于三个方面:一、被诉复议决定打消天津国税局的修起后未责令被苦求东谈主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不对法;二、复议机关未举行听证不对法;三、被诉复议决定未征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具体款项亦不对法。
对于问题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章程,复议机关决定打消或者证据该具体行政行动犯法的,“不错”责令被苦求东谈主在一如期限内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该条章程并未接受“应当”这么的表述,因此,法律对于复议机关是否责令被苦求东谈主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赋予了一定的裁量空间。固然对于依苦求的行政行动而言,复议机关在决定打消行政行动的同期,如果明确责令被苦求东谈主再行针对苦求作出行政行动,更故意于法律关系的阐明。但由于苦求东谈主的苦求依然存在,因此即使被诉复议决定莫得责令被苦求东谈主再行作出行政行动,被苦求东谈主仍然负有针对该苦求再行作出行政行动的法界说务。至于被苦求东谈主是否照章再行作出行政行动,并非被诉复议决定的正当性问题。综上,苦求东谈主以被诉复议决定未责令被苦求东谈主再行作出行政行动为由觉得其不对法的办法不成成立。
对于问题二。当先,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于是否举行听证,复议机关具有裁量权。并且,本案苦求东谈主系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动向被苦求东谈主提议复议苦求,因此复议机关的义务在于审查政府信息公开行动的正当性,苦求东谈主觉得被苦求东谈主未举行听证违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办法不成成立,本院不予援手。
对于问题三。固然被诉复议决定未征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具体款项,但被诉复议决定的决定根由中依然就3号奉告书的犯法情形给予了敷陈,因此上述不口头之处并不影响被诉复议决定书内容的明确性,苦求东谈主据此觉得被诉复议决定犯法之根由亦不成成立。
综上,再审苦求东谈办法福来的再审苦求不得当《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章程的情形。依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章程,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苦求东谈办法福来的再审苦求。
审 判 长 耿宝建
代理审判员 龙 非
代理审判员 周 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潋
本文征引著述
湖南谈县东谈主民法院官网著述
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能否加剧处罚以及增多行政处罚种类
作家:廖月安冯宝英 发布时辰:2015-03-23 15:18:08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诉称:2012年10月8日,原告因与其手足料理使用的约200平常米地皮被填埋一事,到某林场长办公室请求场长何某给予处分,场长不但不处分,还说填了土又怎样,并出手要打原告,原告掀起眼前的小四方桌后,与场长发生了冲破。2012年10月15日至25日,被告某公安局对原告执行行政处罚。11月5日原告向永州市公安局苦求复议,12月26日原告收到永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永公复决字[2012]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打消某公安局作出的谈公(桥)决字[2012]第16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某公安局30日内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而被告某公安局一直到原告接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76天才将再行作出的谈公(桥)决字[2012]第20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原告手中,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对法的,且还违背了《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章程。故请求法院照章打消被告作出的谈公(桥)决字[2012]第20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补偿原告的误工费、生存费、车程费及精神赔本费盘算12210元。 被告某公安局辩称,黄某殴打他东谈主一案,有受害东谈主述说、证东谈主证言、犯法行动东谈主的述说与申辩、现场勘验、病院会诊书和到案经过等把柄为证。黄某聚拢殴打两东谈主形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被告依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法度料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黄某法度拘留7日并处罚金300元的具体行政行动,其事实阐明、把柄充分。请求法院保管该具体行政行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原告因与其手足料理使用的约200平常米地皮被填埋一事,与陈新娥、眭谈金等东谈主到某林场长办公室条目场长何绍华给予处分,因谈话不对,两边发生争吵,原告遂掀起了何绍华眼前的四方桌后,与之发生肢体冲破,并与随之赶来劝解的欧阳维堂在拉原告下楼的进程中也发生了肢体冲破,致何绍华嘴巴被打伤出血,欧阳维堂颈部、胸部等处软组织毁伤。被告某公安局于2012年10月15日以殴打他东谈主对原告黄某作出了谈公(桥)决字[2012]第16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旬日处罚。原告黄某对该决定扞拒,向永州市公安局苦求行政复议,永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永公复决字[2012]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打消某公安局作出的谈公(桥)决字[2012]第16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某公安局30日内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某公安局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谈公(桥)决字[2012]第20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三百元处罚。原告扞拒,向法院拿起行政诉讼。 二、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觉得,该案应该保管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根由是,1、固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章程,行政复议机关在苦求东谈主的行政复议请求鸿沟内,不得作出对苦求东谈主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原行政处罚决定被打消后,对于公安机关再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不错加剧处罚,法律莫得明确的章程,故觉得不错加剧处罚。2、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再行作出时由原本的行政拘留旬日,变更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三百元,觉得并莫得加剧对苦求东谈主的处罚。其根由是行政拘留由十天变更为七天,带来的效果是国度补偿,由国度补偿苦求东谈主三天的经济赔本已达三百余元,与罚金三百元相抵扣还有盈余,是以并莫得加剧对苦求东谈主的处罚,也莫得对苦求东谈主更为不利。 第二种意见觉得,该案应该打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根由是,本案公安机关在再行作出处罚决定时,固然减少了行政拘留的天数,但增多了处罚种类,属于加剧处罚,因此,应当打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评析 笔者得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该案例触及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能否加剧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增多行政处罚种类是否属于加剧处罚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是否粗鄙以并吞事实加剧对苦求东谈主的处罚 《最妙手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多少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讲解》)第五十五条章程,东谈主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剧对原告的处罚。《行政复议法》固然莫得作出具体章程,但法工委复字[2001]21号《寰宇东谈主大常委会法制职责委员会对于复议机关能否加剧对苦求东谈主处罚问题的修起意见》也明确修起:复议机关在对被苦求东谈主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动进行复议时,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动增多处罚种类或加剧对苦求东谈主的处罚。因此,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东谈主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都不得加剧处罚,然而,对于行政复议闭幕后,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能否加剧对苦求东谈主的处罚呢?我国法律当今莫得作出具体章程。笔者觉得,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也不成加剧对苦求东谈主的处罚。其根由是: 第一、《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章程:“行政复议机关在苦求东谈主的行政复议请求鸿沟内,不得作出对苦求东谈主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这便是行政复议不容不利变更的原则,是当代法治为口头复审身手而制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容不利变更”原则最径直的作用是,粗鄙覆没苦求东谈主“不敢告”的念念想记挂,从而确保复议身手不至于形同虚设。对于行政复议闭幕后,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也应当衔命“不容不利变更的原则”,不得以并吞事实加剧对苦求东谈主的处罚 ,如果叮咛加剧处罚,不仅将导致苦求东谈主但愿通过拿起行政复议保护我方权利的办法不成竣事,还有可能因为行政复议而给我方带来更为不利的法律效果,让苦求东谈主承担了更多本不该承担的复议风险。如斯一来,势必形成苦求东谈主甘心采选被动得意也不肯拿起行政复议的狼狈场面,从而导致行政复议轨制形同虚设。 第二、2012年改良前的《刑事诉讼法》对二审法院阐扬重申的案件一审法院能否以并吞事实加剧被告东谈主的刑事处罚是莫得明确章程的,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剃头还重审的案件时,大部分法院是莫得以并吞事实加剧被告东谈主的刑事处罚的,但有的法院却作出了加剧被告东谈主刑事处罚的判决。2012年改良前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个问题就作出了明确章程,新改良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就明确章程:“第二审东谈主民法院审理被告东谈主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东谈主、辩说东谈主、嫡支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剧被告东谈主的刑罚。第二审东谈主民法院发还原审东谈主民法院再行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作恶事实,东谈主民稽查院补充告状的除外,原审东谈主民法院也不得加剧被告东谈主的刑罚。”笔者觉得,行动口头打击作恶的《刑事诉讼法》尚章程了原审东谈主民法院也不得以并吞事实加剧被告东谈主的刑罚,而行动比作恶轻的犯法,行政机关在再行作出行政处罚时更不成加剧对行政料理相对东谈主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再行作出行政处罚时皆备不错鉴戒《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不得加剧对行政料理相对东谈主的行政处罚。 二 、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增多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否属于加剧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的加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再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时作出的行政处罚比原作出的行政处罚要重些,即增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或者增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如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处罚苦求东谈主100元的罚金,再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增多到150元的罚金,属于增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原作出的行政处罚仅仅对苦求东谈主作出罚金的行政处罚,再行作出的行政处罚时不仅对苦求作出了罚金的行政处罚,并且还作出了充公财产的行政处罚,属于增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不管是增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照旧增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都属于加剧行政处罚。 总而言之,谈县公安局再行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时,给予黄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三百元的处罚,被告在再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固然减少了对原告行政拘留的天数,但增多了处罚的种类,作出了对上诉东谈主更为不利的行政决定,属于加剧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是违背行政轨则的章程的,法院应当打消被告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站仅提供存储处事,总计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存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